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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中国印刷工业商业秘密侵权浮出水面
发布时间:2008-1-3 [大][中][小] [打印] [关闭]

——访被侵犯商业秘密的中山市优威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洪生

     编者按:南方都市报一篇名为《公司技术被窃取损失400万》的报道披露了中山市优威印刷设备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被侵犯,报道称2007年7月16日,中山市优威印刷设备公司负责人向中山市公安局报案,他发现市场上出售的同类印刷设备,其核心技术与该公司几乎一致却以低价出售,他怀疑该行为系公司原职工柯某、张某、赵某三人所为,经查实后,三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

    报称:三名犯罪嫌疑人刚进公司时对优威印刷设备相关专业知识并不知晓,后来被培养成技术骨干,分别负责生产设备的维修和销售,“对于公司的核心技术了如指掌”——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了公司水冷紫外线干燥机、紫外线无级调光技术的生产和操作信息。三名犯罪嫌疑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事实始于2004年10月至2005年5月,离开公司随即于浙江成立公司,利用带走的技术生产信息从事同类型设备的生产,2005年9月曾因设备技术不合格,被浙江省工商局查处并罚款,并与中山原公司签订了协议承诺不再犯,否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孰不知2007年6月又于湖南开设机械厂重新生产同种印刷设备。

    2007年12月29日,中山市优威印刷设备有限公司的刘洪生总经理接受了慧聪网采访。该公司的UV制造设备在国内颇有名气。

    刘洪生透露:三位犯罪嫌疑人早年于公司期间,公司曾于内部做过专利保护及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工作,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后,早在2005年,有关部门便可以依据《刑法》对柯某等三人提起诉讼,后来公司撤诉主要是考虑到:柯某等三人年轻且承诺从此不再涉足此行业;私下协商后,柯某等三人对原公司有所补偿。

    刘洪生还透露,柯某等三人中,有他以前同学的学生,不过想不到的是:他们根本不拿协议、道德宽容当回事。他总结了教训:一、人性很复杂,在不同的人身上有很大的差异性;二是道德上宽容作用很微弱。因此,今年公司向中山市公安局举报后,决不会再姑息迁就三人。

    目前三位犯罪嫌疑人处于取保候审状态,但刘洪生对于将三位犯罪嫌疑人最终绳之以法乐观:“目前检察机关、公安部门掌握的犯罪事实清晰,有关材料达到1000多页”,目前,他正全力配合中山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处理案件,“如果按照《刑法》,量刑将达到3-7年”,他补充道。

    刘洪生通过慧聪网,提醒同行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商业秘密侵权在国内不多,在中国印刷工业更少”、“说实在的,我们公司目前的业务部门人员仅4人,不属于‘主动出击’类型的公司,更希望做好基础研发工作,在此基础上做到自主创新,靠扎实过硬的技术,以及诚信,吸引了许多客户主动找上门来,包括海德堡公司也参观过我们企业。我们呼吁,国内有核心技术的企业,一定要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我们一定会把那三个犯罪嫌疑人送进牢房,给这个行业以警醒”。

    我们不难发现:在转型期的中国,诚信体系尚且脆弱,原罪现象普遍存在。依法依规做好专利技术保护,特别对掌握着核心技术的大型的,或有特色的印刷设备、器材制造商尤为关键。因为核心技术很可能是企业的命根子。

    刘洪生还对报纸披露的三位犯罪嫌疑人侵犯商业秘密致400万元损失提出异议:“这是审计出来的费用,实际上,直接或者间接经济损失达到1500万元,这里有市场份额减少,和价格上涨导致的损失”。

    本网还将陆续发表对中山市优威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洪生的其它采访内容,也欢迎广大网民就此印刷工业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联系本网编辑部。
 
    背景资料:

    1.什么是商业秘密?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即经营秘密指未公开的与生产经营销售活动有关的经营方法、管理方法、产销战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等专有知识。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即技术秘密指未公开的与产品生产和制造有关的技术决窍、生产方案、工艺流程、化学配方等专有知识。

 2.侵害商业秘密权的行为有哪些?

  侵害商业秘密指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包括商业秘密所有人及使用人)的许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四种侵权具体形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3.创业企业如何应对人员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对一家科技型创业企业来说,保护商业秘密甚至比市场拓展还重要,而人员流动又是这个时代不能避免的事情。如何在这个过程中保护商业秘密没有一个成规,但一般来说,采取以下措施将有利于企业合法权利的维护:制定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通过有效的合同管理对企业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成果的归属予以明确的约定;与关键技术人员、经营人员签订特别的商业秘密保护协议或签订竞业禁止合同等。

  4.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的关系

  竞业禁止是指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职工和雇员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或禁止他们在本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禁止竞业竞争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仅为特定的人知悉,限制非特定的人掌握和接触;对内,企业同其雇员签订保密协议、劳动协议;对外,企业同与其有商业往来的经营者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这些经营者在接触、使用商业秘密拥有者的商业秘密时,不得披露或许可他人使用。

  5.商业秘密保护相对专利保护有哪些特点?

  (1)商业秘密制度保护的技术要比专利制度保护的技术范围要大,凡是能够用专利制度保护的专有技术都可以采用商业秘密制度来保护;有些可借助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专利制度则无能为力。

  (2)择商业秘密保护的成本相对来说小些。

  (3)专利制度需要商业秘密制度的配合,专利制度不能脱离商业秘密制度独立存在;商业秘密可以独立存在。从专利开发到授予专利有个时间的跨度,这个时间跨度可能很长,长到几年,甚至几十年,这段期间需要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对开放中的技术,阶段性的技术成果,以及技术资料需要借助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4)商业秘密的保护难度更大,更复杂,因而更需要借助自身的力量。

  (5)商业秘密制度的保护相对于专利保护来说,更脆弱。

  (6)选择商业秘密制度来保护商业秘密,有利于企业对专有技术的控制和垄断。特别是对技术难度大,其它企业和个人在若干年内不可能开发出来的专有技术,可以考虑选择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慧聪印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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